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即“三重一大”制度)要求,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菏泽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规范学院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订和调整;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和学院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的制订;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人员岗位调配、职称评聘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教师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院级奖惩事项的审核(含党纪政纪的处理)及报送,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院建设规划制定及调整,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安全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要法律纠纷处理;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学院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荐学校后备干部、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修缮项目;学院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支出;重大捐赠资金;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党的建设事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2.干部队伍建设事项。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3.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4.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体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及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7.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度捐贈等重要事项,具体包括学院掌握的教学经费、业务管理费、发展基金以及学校根据预算下达给学院的经费项目(不包括学院教师负责的科研教学课题资金),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学院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源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2.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3.事关学生培养的重要事项。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4.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7.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3.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 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研究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意见进行审议,报归口部门审批、备案。
6.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均需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决策程序和要求按《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及时征求纪检委员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四条 议题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材料归档。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程、记录、纪要等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回避和保密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监督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但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等。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给国家或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