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健全党组织决策事项执行督促机制,推动提升党支部参与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规范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组字〔2021〕23号)要求,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党支部书记参加学院会议
第二条 学院党委从教师党支部书记中遴选1名代表,增选为党委会成员,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参加学院党委会会议。在学院党委换届选举时,注重从教师党支部书记中推选党委成员候选人。
第三条 学院党委从教师党支部书记中遴选1名代表作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直接参与学院议事决策。
第三章 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学院会议
第四条 建立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学院会议轮值制度,不是党委成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的教师党支部书记每半年依次轮流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条 每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有1名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若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安排需要适当增加人数。
第六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前2天,将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会议的教师党支部书记。
列席会议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思考,对会议材料进行严格审读。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期间,列席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全过程,对议题发表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听取党委会会议成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的讨论和决策,对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内容、程序等进行民主监督。
参加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要尊重列席会议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
主持会议的同志要及时回应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对可采纳的应吸收到议题成果之中、对一时无法采纳的做出必要解释说明。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请假,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替补安排,不得擅自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条 学院党委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时,教师党支部书记全部列席,对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监督民主生活会正常开展,并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四章 教师党支部参加学院会议议题前置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 凡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学院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工作组织(教师党支部、科室、教研部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重要事项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前须经学院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第十三条 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复杂事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预测风险,制定应对预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教职工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事项,需先征求相关人员所在教师党支部的意见;所在教师党支部应对其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出具意见作为议题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需吸收一定数量的教师党支部成员参加。
第五章 教师党支部督促执行学院会议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成员每人联系1个教师党支部,及时向教师党支部通报学院会议决策事项,接受教师党支部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及时向教师党支部通报学院会议决策事项,监督决策事项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中为主要责任人,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其他支委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发挥积极作用。
教师党支部每年可就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情况进行总结,作为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发布之日执行,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6月19日